关于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校园管理与建设处发布时间:2018-12-12浏览次数:540

针对学校建设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的项目,特制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1. 综合管理科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中需明确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要求;明确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到岗率;明确现场监理活动程序及事项;拟定对应的处罚、奖励办法;界定监理不作为;明确对监理人的考核办法;监理费支付办法等。

2. 加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理。

3. 加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各项规范、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

4. 工程管理科在开工前负责审核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检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且与投标文件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5. 现场代表负责监理人员签到记录,人员到位率与监理费支付、履约保证金退还挂钩。

6. 现场代表在施工阶段重点检查的监理工作主要有:

1)不定期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记。发现旁站不到位,按监理合同处罚。

2)不定期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且无监理人员在岗,按监理合同处罚。

3)不定期检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并抽查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与图纸吻合。发现不符,按监理合同处罚。

4)不定期参与原材料抽样送检工作并抽检施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发现不合格材料用于施工,按监理合同处罚。对于重要部位或重要材料(如钢筋、防水材料等),现场代表可在监理抽样送检的基础上,不定期另行抽样送检。

5)不定期对质量缺陷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实际未整改完成而监理签署合格意见的,按监理合同处理。

6)加强对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报审与支付表格的审核。发现与实际完成量、合同约定等有重大偏离的及时上报处领导,按监理合同处理。

7)要求监理单位加强工程进度控制工作,发生或者预计发生重大偏离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提出解决措施。

8)要求监理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工作并复验至合格;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9)要求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做好影像资料拍摄留存工作,并于每月末刻录成光盘交给现场代表。

10)要求监理单位规范日常资料管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同时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并予以核对。

11)监理单位若有其他未按合同要求展开监理工作的,按监理合同处罚。

7. 加强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和记录工作,对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认;分析确定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签证不履行保修合同的事项,并签署监理意见。

8. 如发现监理人员不称职行为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可要求监理公司更换该人员,并按监理合同处罚。

9. 监理单位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馈赠和宴请,一经发现,予以更换相关人员。

      10. 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建设方的损失,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对监理单位严重违约、不负责任的予以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