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校园管理与建设处发布时间:2018-12-12浏览次数:710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1. 由现场代表负责分管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

2. 现场代表在施工单位递交完整竣工资料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施工合同内的相关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结算书。

3. 现场代表按《工程结算资料清单》(见附表)准备结算资料,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结算资料,要做好交接记录。

4. 现场代表在审核过程中需认真核查资料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蓝章,发现虚假需做好记录并书面发函要求施工单位更换。

5. 现场代表在审核过程中需着重审查资料完整性,发现缺漏需做好记录并书面发函施工单位进行补充。

6. 原则上要求在施工单位资料报送准确、完备的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结束资料审核工作。审核资料无误后填写《杭电信息工程学院迁建工程(一期)建设工程结算送审审批单》并报科长、处长签字后送审计处。与审计处相关人员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和《送审审批单》存档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7. 在工程结算审核的过程中,现场代表需及时做好审计单位递交的询证函、施工单位递交的意见函等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参照工程联系及变更制度相关规定,办理《内部流程表》,将结果签字盖章后书面回复,同时做好签收登记。

8. 现场代表参与审计过程中各种现场实测实量并做好配合工作,参加各项讨论会议,核对审计单位整理的会议纪要。

9. 审核结束后,现场代表对照《送审审批单》及签收登记单做好所有资料的回收工作,汇同审核过程中所有的书面记录、纪要等进行整理。将所有资料移交至资料管理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10.资料管理员需及时做好结算审核资料的归档工作。